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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室内设计|幼儿园防火设计规范

幼儿园室内设计|幼儿园防火设计规范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设计防火要求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幼儿园室内设计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幼儿园设计中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幼儿园室内设计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幼儿园的要求: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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