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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3 托儿所、幼儿园装修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UGR |
Rn |
活动室 |
地面 |
300 |
19 |
80 |
图书室 |
0.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美工室 |
0.5m水平面 |
500 |
19 |
80 |
多功能活动室 |
地面 |
300 |
19 |
80 |
寝室 |
0.5m水平面 |
100 |
19 |
80 |
办公室、会议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厨房 |
台面 |
100 |
—— |
80 |
门厅、走道 |
地面 |
300 |
—— |
80 |
原规范:
表 4.3.3
房间名称 |
照度值 |
工作面 |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
150 |
距地0.5m |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
100 |
距地 0.80m |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
75 |
距地0.80m |
卫生间、洗衣房 |
30 |
地面 |
门厅、烧火间、库房 |
20 |
地面 |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原规范:
第 4.3.4 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 的电源插座。
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原规范没有规定)
1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6.3.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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