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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原规范:

第 2.2.3 条 幼儿园设计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原规范没有规定)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原规范没有规定)


3.2.4 托儿所、幼儿园设计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设计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设计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原规范没有规定)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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